第二十一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社区康复网络,开展康复工作,使残疾人得到实用、简便、有效的康复服务。
残疾人教育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康复工作人员,指导和帮助残疾人进行生理功能的康复训练。
鼓励、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兴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