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训残疾人康复专业医务人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康复医学科室应当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与训练、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