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厕所改造、新建和维护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规划、明确目标、完善政策;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督导、制定配套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项目落实、资金筹措、推进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农村改厕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施工监督、维护管理等工作。

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