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关闭前履行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义务,消除安全隐患;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经登记发证机关审定后,可以注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