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查与开采第二十一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于下一年1月31日前,将矿山储量年报报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