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查与开采第十条有效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质勘查单位作业结束,应当履行完成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义务,消除安全隐患,并在撤离作业区十日前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