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文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