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的基本建设和消防装备的投入,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投资计划。

根据城市建成区及消防站保护面积需要,可以采取新建、改建、配建、合建、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各种类型消防站。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