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汀江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禁止在汀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