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汀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汀江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理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汀江流域排污口的审查和管理,明晰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