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汀江流域水流、土地、矿产、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汀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