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引导业主参与支持物业管理,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推进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