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首期交存的物业维修资金总额百分之五的标准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下列紧急情况:

(一)电梯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严重失修且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三)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四)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和公共构件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的;

(五)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发生前款紧急情况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拨付申请额度百分之五十的应急备用金,维修完毕后按实结算。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