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约定并公示的价格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取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二)挪用、侵占或者擅自处分业主共有物业及其收益;(三)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措施;(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