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期间统筹开展重大科普活动,提高具备科学素质公民群体的比例,加强对科普示范县(市、区)、科普示范乡镇(街道)创建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专业领域宣传日、纪念日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主题科普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根据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

开展科普活动应当创新传播载体,注重运用新媒体传播等方式,提升科普宣传效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