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未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