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