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营业期间,应当确保疏散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使用、营业区域在使用或者营业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影响消防安全的施工、维修作业。特定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报装置,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发出火灾警报,引导安全疏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