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