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演练;
(六)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七)指导、督促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区和其他场所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八)负责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且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区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
(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