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有效公园、景区、影剧院、体育馆、机场、火车站、公交站点、客运码头、公路长途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开展科普活动,并重点围绕自然灾害防御、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公共卫生、现场急救等方面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