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义: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快递业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经过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快速完成的寄递服务。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快递业务。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
快递企业,是指邮政企业以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