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用户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好用户申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