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改变快件投递服务约定,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服务规定以增加资费为条件投递快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