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寄递安全。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外,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寄件人身份,并对寄件人身份信息和交寄物品进行登记。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邮政企业不得收寄。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邮件进行安全检查。对禁止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寄件人拒绝安全检查的物品,不得寄递。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