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在农村地区每周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三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农村地区赶集日应当进行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