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的设置和营运给予适当补助,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可以与村民委员会协商一致后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