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建立饮用水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监测制度,统筹规划监测站点建设。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方案。

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划,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供水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