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