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