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农民发展绿色农业,减少农药和化肥使用量,防止农药、化肥、畜禽粪便及废水等污染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