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第二十一条有效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