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第二条有效具有本县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