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落实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