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实施迁移、拆除,或者传统风貌建筑确已失去保护价值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调整保护名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传统风貌建筑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由区人民政府移出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