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依法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