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