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按照一岗一责的要求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向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公示。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管理。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