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平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照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合理核定并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水平,核增绩效工资总量不计入当年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自主调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资发放项目,建立分配激励机制,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基层服务年限较长等人员倾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