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疾病检查、诊断、治疗、康复等有关技术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救治患者;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合理用药,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除按照规范用于疾病的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