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三级医院统一治疗慢性病等用药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