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基层卫生服务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