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基层卫生服务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