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救援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以及导盲犬、扶助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