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