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从源头上消除土壤污染。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