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从源头上消除土壤污染。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