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住户、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障碍物以及无主砂坑,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按以下规定处置:
(一)对已存在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居住居民,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苏木乡镇调查登记造册后提出搬迁名录,自治旗人民政府制定搬迁计划。
(二)对已建成的桥梁、管道、旅游设施等各类构筑物,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不影响防洪安全的,按程序补办手续;影响防洪安全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拆除。
(三)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未按要求进行洪水影响评价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四)对无主砂坑,由自治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修复。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