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地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安全管理、定期检查,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由产权所有人整改。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