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非法侵占南广河流域河道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南广河干支流岸线的,由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