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绿色发展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推行节水、节能、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工业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绿色低碳转型、节能减排增效。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