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广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采取自然修复、封育保护等措施,因地制宜推进湿地恢复、水源涵养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开展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治理,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禁止在南广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石漠化土地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修复生态系统,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